民航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民航发〔2008〕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航社团组织(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监督,更好地发挥社团在民航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民航行业协会、学会组织。

  民航行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航局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指导、支持、帮助社团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对社团进行监督,引导社团规范发展,不干预社团内部事务。

  第四条社团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以及章程开展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主动接受配合民航局的监督管理,反映会员诉求,开展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民航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民航局是全国性民航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负责向社团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决定精神,传达民航局工作部署和要求,通报相关信息。

  (三)研究、制定民航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监督社团的日常活动,对社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五)负责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的初检。

  (六)指导监督社团换届工作,审查批准或推荐担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的人选。

  

  (七)指导社团的涉外工作,审批社团主办的大型会议和培训、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会、境外资助、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

  

  (八)负责社团公开出版物、网站的指导和监督。

  

  (九)指导监督社团财务工作,组织对社团进行审计,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十)审批社团开办经济实体,监督其从事的经营活动。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规行为。

  (十二)其它按规定应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民航局政策法规司是民航局社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民航局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相关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第三章 社团职能

  第七条民航社团主要有以下职能:

  (一)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反映行业诉求,向民航局及相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二)规范会员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内部关系和本行业与其它相关方面的关系。

  (三)开展行业研究,组织学术研讨,研究制订行业标准和规范,开展新技术推广活动,参与本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四)根据授权承担本行业的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职业资格考试等工作。

  (五)为行业主体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六)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民航局、会员等委托的事务。

  第八条民航局委托社团承担工作或提供服务,应与社团签订协议,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四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行业发展政策、规划,相同业务领域原则上只成立一家全国性社团。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第十条社团申请登记设立,程序如下:

  (一)发起人向民航局提出筹备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l )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成立的社团名称、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拟发展会员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字盖章);

  

  (2 )章程草案;

  (3 )住所使用权证明;

  (4 )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5 )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团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6 )会员名单。

  经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团筹备成立后,发起人应在局社团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集资金,征集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起草并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社团负责人,设立办事机构等筹备工作,但不得开展除筹备工作以外的其它活动。

  (三)完成筹备工作后,发起人应向民航局报送以下材料:

  ( l )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

  (2 )筹备情况报告;

  (3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

  (4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5 )验资报告;

  (6 )理事会成员名单、会员名册(理事、个人会员需签名,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7 )社团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8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经审查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承担。

  社团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团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团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团所有。

  

  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团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等);

  (二)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五)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工作规则;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经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社团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社团组织机构注销,应报经民航局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社团注销,其所属组织机构同时注销。在注销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注销后社团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社团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经社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民航局说明原因,获得同意。

  第十五条社团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应向民航局报送召开大会的方案;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应向民航局报送有关大会文件。

  拟任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由社团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民航局报送,并经民航局审核同意。

  民航局可以提出上述范围候选人的推荐名单。

  在大会闭幕后一个月内,应将大会决议报民航局备案,并到社团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社团修改章程应将修改章程的草案报民航局审核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申请修改章程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社团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会议纪要,需加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相关说明。

  第十七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它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告知全体会员,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可派人列席社团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业内具有重要影响的会员法定代表人担任,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社团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聘任,负责社团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社团秘书长为专职,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背景,熟悉业内情况,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并应签署尽职承诺书。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故要对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报经民航局审核同意后,按社团章程规定办理,并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民航局也可视情况,要求社团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社团的个别重大事宜,对社团负责人提出调整、撤换意见。

  第二十条社团不定行政级别,其人事管理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社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社团自行确定。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但不得在社团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社团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长期聘用的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团建立党组织,按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社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建立健全社团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社团应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社团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社团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提交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团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资助、提供咨询培训等有偿服务收入、所属经济实体上缴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社团收入应用于围绕社团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社团收入不得在会员间进行分配。

  社团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团资产。

  第二十五条社团可以投资设立与社团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社团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必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社团设立的实体机构必须为社团独资或控股,不得接受与其没有隶属关系的其它社会组织的挂靠。

  社团应将所属经济实体的运营情况定期向局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社团的审计,包括换届、更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之前的离任审计、年度审计等,由民航局指定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民航局认为有审计必要时,可对社团实行单独审计或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社团承担。

  第二十七条社团举办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民航局同意:

  (一)举办涉及行业发展政策或其它重大问题的大型研讨会、论坛、新闻发布会等会议;

  (二)举办全国范围的评比、评选活动;

  (三)对外进行重大投资活动;

  (四)重要外事活动;

  (五)接收较大数额的捐赠;

  (六)其它按规定需要报批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社团应于每年3 月31 日前向民航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依照《 社会团登体记管理条例》 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等应登记或备案事项的变动情况;

  (四)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社团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上述材料的,民航局不予受理其上年度年检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航局通过年度检查、综合评估、理事(会员)测评等方式定期对社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论向社团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登记管理部门通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社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不能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等处罚;逾期未能改正的,民航局在年度检查时按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必要时向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予以注销登记等处罚建议。

  社团负责人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民航局可以建议社团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民航局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具体实施细则,经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民航局政策法规司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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