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编制了《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北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东北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东北管理局网站(http://db.caac.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本机关可以公开的辖区民航行业统计数据、报告;

  (四)民航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民航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程序及实施情况;

  (六)民航事故调查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受理安全事故(件)报告和举报的部门及值班电话;

  (七)本机关信访、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地址、联系方式及可公开的处理结果;

  (八)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db.caac.gov.cn。此外,还采取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辅助公开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东北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办公时间:08:3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88294301  

  传真电话:(024)88294291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邮编:110043

  (二)提交申请

  申请公开信息时,申请人须填写《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东北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东北管理局网站上下载(http://db.caac.gov.cn)。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形式、途径。

  为提高申请答复效率和质量,请尽量详细、明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答复的信息,并提供准备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2)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特殊情况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3)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举报。

  监督部门: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纪检监察处

  监督电话:(024)88294306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邮    编:11004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其他监察机关或本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